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經營或者其他管道發生的財產行為,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債務,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那麼下麵狗神懸賞網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你解决相應的問題,當然,你也可以諮詢狗神懸賞網。






1、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現時,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夫妻一方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够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對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一方要求對方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死亡的,存續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






2、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連帶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方婚前購買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承擔購買該財產的債務;






(2)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






(3)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有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治療疾病和負有法律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5)撫養子女所欠債務;






(6)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發生的債務;






(7)夫妻一方或夫妻一方支付教育培訓費用的債務;






(8)支付合法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的共同債務;






(10)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名義上的債務。除夫妻雙方能證明該債務為債務人個人債務外,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1)其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婚姻無效或解除的男女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的期限,從締結合法婚姻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來源,是指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取得的財產。它不僅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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