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式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個人破產條例》或《條例》),在國內外引起軒然大波。
《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不能清償債務的,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依照本條規定進行破產清算、整頓或者和解。”。囙此,消費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等因消費、經營或者為企業債務提供個人擔保而過度負債的個人,可能會面臨個人破產。其中,個人消費負債的主要原因是住房貸款和信用卡消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2020年第二季度支付系統運行總體情况》,截至2020年第二季度,我國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累計使用7.56億張,同比增長0.99%,人均持卡0.54張。信用卡逾期半年總額854.28億元,占信用卡應還款餘額的1.14%。隨著信用卡消費的進一步普及,可以預見,個人破產制度將對銀行信用卡業務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本文從銀行信用卡業務的基本視角,從個人破產制度產生的背景、主要內容、深圳境外的效力問題以及相應的建議四個方面進行解讀。
1、個人破產條例頒佈的背景
在個人破產條例頒佈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進行了大量的理論和實踐探索。
2019年以來,中央密集釋放改革訊號。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年)》,提出“研究推進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聯合發佈《關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提出“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責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責任。逐步推進建立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消費負債,依法可以合理免除,最終建立全面的自然人破產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完善新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再次提出“推進個人破產立法”。
在地方層面,法院是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算程式的主導因素。2019年4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執行程序轉為個人債務清償程序審理程序(暫行)》,2019年8月13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算的實施意見(試行)》,成為法院系統參照個人破產制度的部分功能進行司法嘗試的典範。
推進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有兩個現實目標
一是解决法院“執行難”問題。據統計,在我國各級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屢見不鮮,“不能執行”的案件數量眾多。法院經常陷入“終止執行—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終止執行—再次申請恢復執行”的惡性循環。破產有利於建立健全制度,减少個案數量。